一、本件為教育部函「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」第17條之修正,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「身心調適假」,請假日數核算方式為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,除以四十小時,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,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;申請得以時計。

二、學校不得拒絕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
三、教育部來函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附件檔案。

四、本規則修正後英譯版本待教育部公告後,本處將再以電子郵件公告予全校同仁。

本函文已同步公告在法務處網站「重要消息」區。